(2019)粤0281刑初28号刑事判决书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粤0281刑初28号
公诉机关 |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检察院 |
适用程序 |
速裁程序 |
被告人信息 |
被告人周某1,男,汉族,1986年12月15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沈阳市沈河区,捕前住沈阳市大东区。因本案于2018年10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乐昌市看守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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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控意见 |
公诉机关根据乐检公诉刑诉〔2019〕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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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意见 |
本院已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的律师赖海文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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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明事实 |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周某1将其购买的“传XXX”、“永XXX”游戏账号上架至XXX游戏交易平台向他人出售,2017年7月、10月、2018年8月分别以345元、399元、4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害人丁某1、许某1、刘某1等三人,其后又通过账号申诉的方式,将卖出的账号恶意找回,并窃取了三被害人的游戏账号及装备,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895.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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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意见 |
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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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决 |
一、被告人周某1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八年十月十七日起至二O一九年四月十六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查扣在案的被告人作案工具手机五部、银行卡一张、U盘一个、电脑主机一台、鼠标及键盘一个,均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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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二款,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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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丘辉华
二○一九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李 鼎 书 记 员 蓝 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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