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281刑初28号刑事判决书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9-02-19  浏览次数:3846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粤0281刑初28

公诉机关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速裁程序

被告人信息

被告人周某1,男,汉族,19861215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沈阳市沈河区,捕前住沈阳市大东区。因本案于201810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乐昌市看守所。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乐检公诉刑诉〔2019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本院已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的律师赖海文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查明事实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周某1将其购买的“传XXX”、“永XXX”游戏账号上架至XXX游戏交易平台向他人出售,20177月、10月、20188月分别以345元、399元、4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害人丁某1、许某1、刘某1等三人,其后又通过账号申诉的方式,将卖出的账号恶意找回,并窃取了三被害人的游戏账号及装备,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895.9元。

本院意见

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

   

一、被告人周某1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八年十月十七日起至二O一九年四月十六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查扣在案的被告人作案工具手机五部、银行卡一张、U盘一个、电脑主机一台、鼠标及键盘一个,均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二款,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丘辉华

 

二○一九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