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281刑初29号刑事判决书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粤0281刑初29号
公诉机关 |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检察院 |
适用程序 |
速裁程序 |
被告人信息 |
被告人龚某(绰号“小明”),男,汉族,1980年1月2日出生于广东省乐昌市,身份证号码******,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乐昌市长来镇东边村委会冲下组,捕前住乐昌市乐廊路廉租房1栋。2018年11月9日因吸食毒品被乐昌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与本案有关联),次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刑事拘留,12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乐昌市看守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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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控意见 |
公诉机关根据乐检公诉刑诉〔2019〕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龚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建议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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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意见 |
本院已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刘仲华律师为被告人龚某提供法律帮助。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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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明事实 |
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至11月,被告人龚某多次容留吸毒人员李某在其租住的乐昌市乐廊路廉租房1栋房内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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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意见 |
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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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决 |
一、被告人龚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八年十一月九日起至二O一九年六月八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查扣在案的吸毒工具自制水烟壶二个、铝箔一卷,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予以销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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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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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丘辉华
二○一九年二月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法官助理 李 鼎 书 记 员 蓝 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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