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281刑初31号刑事判决书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粤0281刑初31号
公诉机关 |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检察院 |
适用程序 |
速裁程序 |
被告人信息 |
被告人叶金才,男,汉族,1971年11月6日出生于广东省乐昌市,身份证号码******,小学文化,务农,住乐昌市天本园。2015年5月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7年7月18日刑满释放。2018年7月5日因吸食毒品被乐昌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8年8月1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立案侦查,同年11月20日被刑事拘留,12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乐昌市看守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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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控意见 |
公诉机关根据乐检公诉刑诉〔2019〕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金才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建议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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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意见 |
本院已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刘仲华律师为被告人叶金才提供法律帮助。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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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明事实 |
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份至6月份期间,被告人叶金才多次容留吸毒人员邓某、陈某、刘某等人在其位于乐昌市天本园路的住处内注射毒品海洛因。 另查明,被告人在强制戒毒期间,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属自首;被告人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毒品再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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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意见 |
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其具有累犯、毒品再犯的从重处罚情节,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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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决 |
被告人叶金才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八年八月一日起至二O一九年四月三十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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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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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丘辉华
二○一九年二月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法官助理 李 鼎 书 记 员 蓝 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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