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81执2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7-07-12 浏览次数:2334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281执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乐昌市农丰农场,住所地:乐昌市梅花镇鹧鸪塘村。
法定代表人:余志荣,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州市菜丰园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萝岗区联合街木棉新村东街68号。
法定代表人:周忠民。
本院在执行乐昌市农丰农场与广州市菜丰园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赔偿申请执行人损失3199612元,并负担案件32291元、申请执行费34719元。经本院查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海林
代理审判员 杨 涛
代理审判员 邓智杰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垚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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