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81执584号执行裁定书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281执584号
申请执行人:丘伟平,男,1988年11月11日出生。
被执行人:廖小娟,女,1989年10月25日出生。
本院在执行丘伟平与廖小娟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9月19日向被执行人廖小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廖小娟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604.17元(计至2017年5月29日,逾期利息另计),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00元,执行费21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对被执行人廖小娟的财产进行查证。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证券、银行、互联网银行等财产。经向乐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乐昌市国土资源局、乐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因被执行人廖小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廖小娟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廖小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廖小娟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本案可依法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旭坚
审判员 张文杰
审判员 欧彩凤
二〇一八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徐铭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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