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抚养费≠一成不变!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4-02-22  浏览次数:5716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夫妻离婚后,在双方已经约定好孩子抚养费事宜的情况下,因生活成本增加,抚养的一方能否要求在原基础上增加一定的抚养费呢?来看看乐昌法院最近审结的这起抚养费纠纷案件。

陈某和张某原本是一对夫妻,2012年5月,双方因感情破裂办理离婚手续并签订离婚协议。协议约定,双方的孩子陈小某由父亲陈某抚养,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直至陈小某年满十八周岁。2017年7月,因张某未能如约支付抚养费,双方曾因抚养费纠纷闹上法庭,法院依法判决张某支付所拖欠的抚养费并根据陈小某的实际需要将抚养费自2017年7月起增加至每月400元。此后多年,陈某并未再婚,而是选择在家一边务农一边照顾孩子。随着物价的上涨,陈小某年龄的增长,其生活、学习中所需的各类费用不断增加,2023年11月,陈某以孩子陈小某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增加每月的抚养费用。

乐昌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陈某和张某离婚时就抚养问题达成协议,后由法院作出判决将抚养费增加至每月400元,但目前的物价、消费水平较之前已有很大不同,且陈小某现读高三,与之前义务教育阶段相比各项费用均有所增加,每月400元的抚养费已不足以维持其生活、上学所需,故对于其提出的增加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张某自2024年1月起每月支付陈小某抚养费1000元,直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止。

法官说法: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在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或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及有其他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子女可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本案的依法判决,有力痛斥了那些“一成不变”型逃避抚养责任的父母,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