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281刑初80号刑事判决书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6-03-25  浏览次数:3904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粤0281刑初80号

公诉机关乐昌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某甲(绰号“保古”),男,汉族,广东省乐昌市人,小学文化,无业,住乐昌市。2015年12月21日因吸食毒品被乐昌市公安局予以行政拘留十日,同年12月31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乐昌市看守所。

乐昌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诉刑诉(2016)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董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份至2015年12月份期间,被告人丁某甲在其位于乐昌市***的住处,容留丁某乙、丁某丙、丁某丁、丁某戊、陈姓男子及其两个朋友(均另案处理)等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5年12月20日,被告人丁某甲在其位于乐昌市***的住处,容留丁某乙、丁某丙和一个姓陈的男子及其两个朋友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一次;
2.2013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丁某甲在其家中,容留丁某戊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一次;
3.2015年12月5日,被告人丁某甲在其家中,容留丁某乙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一次;
4.2015年9月份至2015年11月份期间,被告人丁某甲在其家中,容留丁某丁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三次。
另查明,被告人丁某甲于2015年12月21日,因在其家中吸食毒品被乐昌市公安局予以行政拘留十日。
上述事实,被告人丁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和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证人丁某乙、张某、丁某丙、丁某丁、丁某戊、丁某己的证言,被告人丁某甲在侦查机关的供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示意图和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多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能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甲于2015年12月21日因在其家中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予以行政拘留十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上述行政拘留的时间,应折抵相应刑期。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丁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二0一六年七月二十日止。上述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彭淑贞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邱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