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韶乐法执字第35-3号执行裁定书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4-11-04 浏览次数:5685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韶乐法执字第35-3号
申请执行人:邓建英,女,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
被执行人:乐昌市瑞丰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昌市长岭头街。
法定代表人:刘玲,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刘玲,女,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韶乐法民一初字第1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20日以(2014)韶乐法执字第35-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扣押了被执行人刘玲所有的粤F9A327号小型汽车,并责令两被执行人偿还欠款本金70000元、利息23800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2860元,负担本案执行费1350元,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刘玲所有的粤F9A327号小型汽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文杰
代理审判员 杨 涛
代理审判员 邓智杰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郭林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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