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农村未成年人犯罪的情况及防护措施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4-12-15  浏览次数:12166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浅析我国农村未成年人犯罪的情况及防护措施


       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系着国家的未来和社会的稳定,未成年人犯罪对家庭、社会乃至整个国家都有非常大的危害,在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比例不断升高的过程中,一个突出的现象即农村未成年人犯罪迅猛增长,需要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如何最大限度的预防、有效遏制和减少农村未成年人犯罪,是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
        一、农村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
       农村未成年人犯罪主要是以危害公共安全、破坏经济秩序、侵犯公共财产和公民合法的个人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以及妨碍婚姻为内容,作案手段原始、简单、粗暴、拙劣,激情犯罪较多,盗窃、抢劫、强奸、伤害等恶性犯罪案件比例不断上升,团伙犯罪有向流氓恶势力、黑社会性质组织发展的趋势,一些过去少见的蒙面抢劫、抢夺、匿名敲诈、绑架、纵火、投毒等新型犯罪形式也在农村出现,且有增长的趋势。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从犯罪主体上看,辍学、失学、留守等低文化水平者居多。
       农村未成年人的犯罪主体大多是失学、辍学、留守在家人员,他们的共同特点是文化水平较低,或者没有正当职业,大多是由于交友不慎,受不法分子教唆影响。值得注意的是近年以来,社会上人情消费观悄然进入农村校园,而农村家庭大多经济状况一般,盲目攀比的消费使不少未成年人失去了心理平衡,导致部分未成年人为之铤而走险。
       (二)从犯罪目的和动机来看,趋向简单化,作案次数频繁,累犯较多。
       农村未成年人犯罪并没有多么复杂的前因条件,往往只是为了一件不起眼的小事,或是受经济利益操纵而实施犯罪,而且犯罪不知深浅,只要没有被抓住,便不停手,不歇气,频繁作案,有的一天作案多次。在现实中,大部分未成年人犯罪之后并没有改邪归正,而是重新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三)从犯罪年龄上看,逐渐趋向低龄化。
       在受到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当中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数逐渐增多,而因不满16岁不予刑事处罚和不满14岁不负刑事责任的人数也占相当大的比例。过去未成年人犯罪的平均年龄在17岁以上,而现在未成年人犯罪的平均年龄只有15岁,有的案犯甚至不到14岁,从10—13岁就开始走上犯罪道路。据统计,某地区1998年以来14至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占未成年人犯罪人数的41.7%,其中刚刚达到刑事责任成龄的14岁孩子竞占13.5%。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向低龄化方向发展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总的方面讲,由于人民的生活水平进一步提高,使未成年人的成熟期提前。未成年人的成熟期提前,使未成年人的身体素质大大增强,未成年人的智力也有很大提高。
      (四)从犯罪形式上看,手段趋向成人化、智能化。
       随着近些年来,网络的普及农村和未成年人趋于早熟,未成年人的犯罪手段不断趋向成人化和智能化。十几岁的孩子作案前精心策划,作案后伪造现场,一些从报刊影视上学到的反侦查手段,被频频使用,使得未成年人犯罪具有了明显的成人化、智能化特点。未成年人年少气盛,在违法犯罪活动中,不仅不计后果,且带有很大程度的疯狂性。其具体表现为:第一,行凶杀人,严重伤害。有的未成年人谋财害命、焚尸灭迹;有的报复杀人;有的因早恋矛盾杀(害)死对方;有的因邻里矛盾打架斗殴,严重伤害他人;甚至家庭矛盾上升为暴力犯罪。第二,暴力抢劫。近年来,未成年人抢劫犯罪由原来的随意性向特定性方向发展,犯罪手段由原来的拳脚施暴、口头威胁转向使用武器,如手持匕首、棍棒、屠刀、枪支等作案。第三,暴力强奸。这部分未成年人犯罪分子手段恶劣,如中学生结伙拦截妇女的强奸轮奸案件等。
       二、农村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
     (一)、未成年人犯罪产生的社会原因
       第一、受文化糟粕的影响。主要是一些“黄色”书刊和新闻媒体播放的暴力等影视制品的影响,其传播速度快、毒害大、遗毒深,而未成年人辨别是非能力弱,好奇心强、模仿能力强,一些未成年人效仿而犯罪。文化糟粕不仅对未成年人产生消极影响,还能毒害人的心灵,使人堕落,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糟粕文化正是满足了未成年人个体内在低级需要,使他们感官及肉体得到高度膨胀,甚至不能自我控制。
      第二、受社会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思想的影响。我国目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高消费意识盲目膨胀,追求物质金钱的欲望及腐朽思想严重侵蚀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由于经济收入的差距加大,造成了未成年人心理上的不平衡,诱发未成年人向往金钱物质,使得一些未成年人为获不义之财疯狂作案。
      (二)、未成年人犯罪产生的家庭原因
       家庭对未成年人的影响,即家庭环境对个体人格的发展产生的原发性影响。既包括对健全人格形成所产生的良好影响,也包括对不良人格甚至是犯罪人格所产生的影响。
       第一、家庭教育对未成年人的影响。家庭教育是未成年人成长的基础。家庭教育并不都是按照社会要求的``行为规范来进行的,每个家庭的情况不同,家庭教育的内容和方法千差万别,但从性质和效果来看只有好与不好两类,不好的家庭教育是未成年人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一个原因。进行违法犯罪教育的家庭毕竟为数极少,不好的家庭教育主要是不正当教育和放弃教育。不正当教育的典型表现是父母过分溺爱娇纵子女和父母以打骂和变相体罚等简单粗暴方法对待子女。父母的言行影响子女,父母善良、正直的品行会给子女形成良好的人格打下基础。
       第二、残缺型家庭对未成年人的影响。从现阶段未成年人犯罪中可以看出,大部分出现在“残缺型家庭”。一份调查未成年人犯罪原因的报告指出:不健全的家教可能导致孩子犯罪,不良的社会环境、有严重缺陷的家庭教育,是造成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原因。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每年夫妻离异超过百万对。在父母离婚后, 1/3 的孩子在五年内感到压抑,缺少目标的抱负。父母离异子女常出现品行障碍问题。孩子的父母,由于缺乏必要的心理健康知识,对这一问题缺乏正确的认识,误认为这些出现品行障碍的孩子道德败坏,就放任自流,使这些孩子的心理与行为越来越不能适应社会生活环境,产生危害他人、危害社会的行为。
      (三)、未成年人犯罪受学校的影响
       素质教育已实行多年,但农村学校实行素质教育条件还有欠缺,思想教育是软任务,不能做到教书与育人并重。对一些基本的社会常识、做人道理和社会公德规范的教育不够;法制教育缺乏,很少对学生上法制课、出法制黑板报等进行普法教育;满堂灌,使学生产生厌学情绪,甚至有的还逃学;有些教师歧视后进生,极大的伤害了学生幼小的心灵,影响了身心健康;市场经济的影响,有些学校周末补课的要交补课费,无法参与补课,自认为低人一等,产生悲观,形成畸形心理;青春期性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滞后。在校生在这样的一个环境中学习,极易走上邪路。
      (四)、未成年人自身原因
       在探寻农村未成年人犯罪原因时,未成年人自身原因也是不可忽视的。
       第一、自卑心理。由于我国城乡差别的客观存在,农村在经济发展和文化生活等方面均无法与城市相比,这无形中造成了农村未成年人的自卑心理。在此心理作用下,往往表现为爱慕虚荣、喜欢攀比,为达到目的,常常铤而走险。
       第二、盲目崇拜心理。农村未成年人进入城市后,对一切充满新鲜感,一旦接触到社会上的一些不法分子,便不分良莠,盲目追随。
       第三、享乐心理。巨大的城乡反差使一些农村未成年人滋生扭曲心态,为满足享乐心理,追求个人享受,而在自身条件难以实现时,便采取非法手段,以达到目的。
       三、预防农村未成年人犯罪的有效途径
农村未成年人犯罪作为一个较为复杂的社会现象,是其个人、家庭、学校以及社会等多方面原因共同作用的结果,要预防和减少农村未成年人犯罪不能仅靠某一方面的力量,而是要全社会都能积极参与,采取切实可行的实际措施。
      (一)注重“家庭种苗”成效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遏止未成年人犯罪,首先要从家庭抓起,应当注重家庭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中的重要作用,可以通过部门与家庭签订未成年人犯罪责任状的方式强化家庭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中的作用,巩固家庭这个堡垒。家庭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可做到以下三点。
       第一、从细节发现未成年人犯罪征兆,及早引导、预防。一般情况下,未成年人犯罪都是有前兆的,家长要细心观察,及时加以引导。
       第二、家长要加强与孩子的心理沟通和交流。家长在与孩子沟通时应当注重沟通的方式和技巧,注意对孩子的尊重。应当是朋友式的平等交谈,而不是居高临下的训斥。有的家长一发现孩子有什么不良言行,就大骂出口,大打出手,根本不听孩子解释,不给孩子说话的机会,这种做法很可能使孩子产生逆反心理,干脆“破罐破摔”,逐渐滑向犯罪的深渊。如果家长能够做孩子的朋友,心平气和地与孩子沟通,交流,或许会避免许多不该发生的人生悲剧。
       第三、注重外部环境在教育中的重要作用。家长在发现孩子的不良行为时,应克服虚荣心理,及时告诉老师和邻居们,争取他们的帮助、配合,在孩子的周围形成一个监督圈,通过各方面的督促、引导,使孩子改邪归正,健康成长。
      (二)建立“校园育苗”机制
       学校是向未成年人传授知识的场所,无论在教育的力量上、教育内容上、教育形式和教育时间上,都优越于其他场所,学校应当把握其独特的优势,将教书和育人结合起来。学校教育要加强德育教育,把德育教育放在与文化教育同等重要的位子,使未成年人在安定的生活、学习环境中接受良好的教育。更加应当以身作则,与学生平等相待,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第一、注重法制课程的开设,法制培训教育落到实处。在目前的我国学校教育中,普遍的存在重应试教育、轻素质教育的状况,法制课程等非应试课程的教育明显薄弱。学校应当注重法制课程的开设,创新教学方式,通过旁听审判、听取少年犯的反思、开法制讲座、模拟法庭等多种学习方式,增强学生法制意识。同时要教育学生,在遭遇不法侵害时,要及时向家长、教师汇报,要放宽心胸,有事不要深藏在心理,要说出来,要学会去跟别人沟通,不逞一时之能。增强自我防卫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
       第二、学校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心理教育。十五、六岁是人的思维发展、人格形成的关键阶段,心理困惑最大时期,同时也是罪容易犯罪的时期。而在校未成年人一般处于这个年龄段,抓好这个时期的教育至关重要,否则就可能出现偏差甚至误入歧途。为预防和减少在校学生犯罪,学校要针对性的建立“未成年人法制教育中心”、“心理咨询室”,设立心理辅导教师,从而使学生的心理问题能得到及时的发现与矫治。也可引导学生上专业心理辅导网站。今后条件许可的学校可以设立内部夜间电话心理咨询,进行专业心理疏导。
       第三、注意对学校周边环境的整治,为在校未成年人构建一个良好的周边环境。未成年人犯罪,很多都是由于受到网上的不良社会份子或者黄暴信息的影响而导致的,有关部门严格管理学校周边的网吧和电子游戏室经营场所,取缔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黑网吧”,同时积极推广一批内容健康的网站,净化未成年人网上空间。公安机关可在学校附近设治安值勤室或报警点,加强校园周边的巡逻;司法机关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充分利用庭审教育,引导未成年人深挖犯罪根源,震撼他们的道德良心,促使认罪伏法。
      (三)构建“社会护苗”环境
       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全社会应共同关注,社会各界要自觉地营造适合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生活环境,使未成年人知法、懂法、守法,牢固树立法制观念。具体采取以下对策:
       第一、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采取各种有力措施,扫除社会丑恶现象,净化社会及学校周边环境,清除不良影响,使未成年人有一个健康成长的环境;尤其家长要首先守法。
       第二、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宣传教育,使未成年人遵纪守法采取多种形式比如可利用各种传媒的方式,使宣传教育不再枯燥,更符合未成年人的接受方式,包括使用案例分析、角色扮演等形式,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
        第三、注重社会力量在少年犯罪中的帮扶作用,构建完善的帮教网络。建立社会预防机制和帮教网络,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将审判工作向前延伸。积极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在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方面进行有益的探索,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及时的进行引导、帮助,解决他们的实际问题,通过社区心理交流辅导、开设未成年人热线、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等方式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
      (四)健全“司法救苗”制度
        司法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时,应当注重于成年人案件的区别。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时,应当注重 “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寓教于审、惩教结合、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着眼于教育和挽救。未成年人由于心理尚未成熟,极易在犯罪中受到伤害,从而导致性格和社会观、人生观的扭曲,因此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应当注重犯罪行为人和受害人的双重身份和法律地位,谨慎进行处理。
       第一、注重少年案件在办理上的特殊性。在少年刑事审判中要确立“双向保护”原则,认真履行少年刑事审判工作基本原则:即对犯罪少年适用刑罚要兼顾保护社会利益和犯罪少年的利益;同时,在少年法庭在审判中,严格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对少年犯比照成年犯减轻、从轻处罚,坚持不适用死刑的法律制度。对初犯、偶犯、社会危害及有人身危险性均比较小的少年犯,适当多判缓刑,放在社会进行教育改造。在减刑、假释和使用上,适度从宽掌握;少年法庭把查清犯罪事实和犯罪原因,保护少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教育、惩处、改造少年罪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融于审判全过程,寓教于审,惩教结合,并向审判前后延伸,在庭前调查、法庭审理、判决以及交付执行等阶段,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促使少年罪犯伏法、悔过自新。在审理方式上也应当采用较为合理的方式;设置相对宽松的法律环境,在审理时更加这种感觉疏导,专设庭上教育阶段,力争使少年被告在整个审判过程中被感化、折服、知罪,为以后的教育改造打下一个良好的基础,防止累犯的出现。
       第二、邀请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在庭前调查、庭审、庭后延伸三个关键环节上对少年犯进行有效的教育。建立犯罪少年矫治中心,进一步落实审判的向后延伸工作,加强对在押服刑少年犯的教育改造 工作。建立犯罪少年矫治中心,为热心挽救犯罪少年的社会人士提供了一个与在押少年犯直接面谈的机会,为法官和特邀陪审员提供了一个庭后延伸的帮教场所,为改造中的犯罪少年提供了一个接触社会、感受阳光的窗口,使他们在迷航的人生中重燃希望、找到新的前进方向。
       第三、注重对少年犯罪案件的研究,从理论上不断的提升,从而带动实际上的审理提高。建立相应的理论研究专门机构,其目的在于团结、组织、联络广州地区热心研究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专家、学者和实际工作者,积极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探讨未成年人犯罪的有关问题,为预防、惩治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提供对策,促进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
       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依赖于学校、家庭、社会共同关心,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创造积极健康的社会环境,才能最大限度的预防未成年的犯罪。家庭、学校、社会、司法机关应当发挥其联动作用,共同预防未成年的犯罪,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使未成年人能在一个健康的环境中成长,为社会创造更多的财富,做出更大的贡献。

 

 
作者:1、何莉平,女,乐昌市人民法院刑庭书记员   
2、赵巧芳,女,乐昌市人民法院民一庭书记员